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七台河市煤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684号
案号
(2018)黑0103执55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七台河市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拨改贷”资金430万元及利息(自1991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自200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七台河市煤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由被告七台河市煤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8-11-07
发布时间
2019-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孙利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明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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