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安市广源机电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3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初字第4377号 |
案号 |
(2019)闽0981执1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安市广源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920417.34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5月15日利息为人民币101855.90元,2015年5月16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福安市华微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余少玉、郭自忠、郭自刚对被告福安市广源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福建省福安市华微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余少玉、郭自忠、郭自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广源机电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对被告福安市广源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有权就被告余少玉、郭自刚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阳头鹤祥新城C型别墅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福安市房权证城区阳头字第00059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安政国用(2003)第0150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人民币3482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实现上述抵押权后,被告余少玉、郭自刚有权向被告福安市广源机电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时间 |
2019-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余少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81157607281Y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安市阳头阳泉景林路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