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仇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3民初251号 |
案号 |
(2019)皖0103执10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仇鹏、陈太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84541.99元及利息1269.51元、罚息21776.23元、复息330.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1月30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仇鹏、陈太芝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以仇鹏、陈太芝提供抵押的上海彭浦牌SW210LC-5挖掘机(发动机号:21937693)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仇鹏、陈太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仇鹏、陈太芝追偿; 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8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50元,被告仇鹏、陈太芝、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共同负担2608元;公告费1287元,被告仇鹏、陈太芝负担87元,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时间 |
2019-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