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1********1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河民初字第00589号
案号
(2015)河执字第012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波于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期间,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张静2000元,余款3000元于2016年3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被告唐波未按第一条约定还款,则需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另行支付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原告张静有权就全部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张静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唐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10-08
发布时间
2016-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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