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翁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3********1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4民初5547号
案号
(2018)苏0214执2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翁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景书红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律师费25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0000元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景书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08元(此款已由景书红预交),由景书红负担50元,翁玲负担1158元(景书红同意翁玲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158元由翁玲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翁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景书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本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9-05
发布时间
2018-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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