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翁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3********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4民初5547号 |
案号 |
(2018)苏0214执2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翁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景书红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律师费25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其中10000元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景书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08元(此款已由景书红预交),由景书红负担50元,翁玲负担1158元(景书红同意翁玲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158元由翁玲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翁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景书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05 |
发布时间 |
2018-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