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10X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1民初3501号 |
案号 |
(2018)苏0281执5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城支行借款本息22482714.06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江阴市丰业不锈钢有限公司、江阴锦荣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市鼎盛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对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晓东对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燕华、孙律对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丁荣、张建园对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对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城支行有权以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月城镇冯泾路6号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411521号、f201411520号、f201411519号)、月城镇月城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澄土他项(2014)第1316号]和月城镇冯泾路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澄土他项(2014)第1315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以最高债权2345万元、219万元、936万元、540万元、1010万元为限扣除(2016)苏0281民初12235号和(2016)苏0281民初12229号案件中优先受偿后的余额后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城支行已预交),由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江阴市丰业不锈钢有限公司、江阴锦荣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市鼎盛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吴晓东、吴燕华、孙律、吴丁荣、张建园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月城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10 |
发布时间 |
2018-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丁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75004810XN |
登记机关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市月城镇张家桥西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