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敖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2********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2民初12032号 |
案号 |
(2019)粤1972执13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105912.5元给原告滕毅良;二、限被告敖勇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44135.1元给原告滕毅良;三、驳回原告滕毅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5元,由原告滕毅良负担16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公司负担1126元、被告敖勇负担46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时间 |
2019-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