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3********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2913号 |
案号 |
(2016)黔0102执1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9010.31元 、利罚息25989.41元,(并以439010.31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6日起按双方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支付利、罚息直至439010.31元借款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被执行人张艳明、张巍立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1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75元由被告张艳明、张巍立、杨春泉、叶青连、张士春、余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6-08-08 |
发布时间 |
2017-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