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1********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1刑初93号
案号
(2019)苏1111执20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马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5天,即自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3月9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静继续退赔剩余赃款10200元,发还金山水城逢泰商贸烟酒店经营者印文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0-08
发布时间
2019-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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