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5********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贾商初字第00417号
案号
(2015)贾执字第004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梅自愿对借款人许明才于2010年10月5日向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吴支行的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承担偿还1万元本金的责任,该款定于2014年12月5日前还清。 二、被告薛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吴支行放弃就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向被告薛梅主张保证责任的权利。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03-17
发布时间
2015-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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