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1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11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苏0311执2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敏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 二、被告葛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1224.91元、利息及滞纳金共计31325.51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5日,自2015年12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51224.9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不超过年利率24%;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次日起,利息按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葛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3970元。 四、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被告葛敏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23 |
发布时间 |
2016-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