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21********1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738号 |
案号 |
(2016)粤1971执10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左国锋、龙玲签订的编号为IP175819的《汽车贷款抵押合同》; 二、被告左国锋、龙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98804.22元; 三、被告左国锋、龙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3884.67元、罚息(截止2015年6月11日的罚息金额为7731.74元;2015年6月12日起的罚息是以598804.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185%,从2015年6月1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左国锋、龙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9760元; 五、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三、四判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左国锋所有的号牌为粤S9007G的抵押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01.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151.8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1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6-13 |
发布时间 |
2016-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