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南辉制衣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713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2民初6480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38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南辉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永盛电器购销部(经营者:庄沛明)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68,408元、管理费12,600元;二、限被告东莞市南辉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永盛电器购销部(经营者:庄沛明)支付垃圾费2,070元、水电费10,931元;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虎门永盛电器购销部(经营者:庄沛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28元,由原告东莞市虎门永盛电器购销部(经营者:庄沛明)承担1,948元,由被告东莞市南辉制衣有限公司承担4,18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4-24
发布时间
2018-08-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林锦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97769713T
登记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龙船洲小组B栋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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