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丽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921********1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902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8)黑0902执2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岩于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00元,利息94119.3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27日,利息计算以实际还款日为准),本息合计324119.39元。逾期不还利息以合同约定利率顺延计收。 二、如被告王岩未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以被告刘伟、闫丽芬共有做抵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0800523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债务。 三、被告刘伟、闫丽芬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162.00元,减半收取3081.00元,由被告王岩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8-04-04
发布时间
2019-0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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