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闫丽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1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902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8)黑0902执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岩于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00元,利息94119.3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27日,利息计算以实际还款日为准),本息合计324119.39元。逾期不还利息以合同约定利率顺延计收。 二、如被告王岩未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以被告刘伟、闫丽芬共有做抵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0800523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债务。 三、被告刘伟、闫丽芬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162.00元,减半收取3081.00元,由被告王岩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4-04 |
发布时间 |
2019-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