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岑伟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3********1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495号
案号
(2016)粤0606执9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冯志翔,岑伟仁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志球支付货款36002元、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还款日止);被告冯志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475.0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1-19
发布时间
2017-0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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