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向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002********1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1002民初324号
案号
(2017)鄂1002执6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被告确认,被告荆州精机数控车床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6月13日尚欠原告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60万元人民币,被告荆州精机数控车床有限公司向原告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12日;自2015年7月13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2‰支付利息;逾期罚息为按约定利息的30%-50%计算; 二、被告荆州精机数控车床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在2017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在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在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在2017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在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7年11月30日,按月息12‰计算,利息按每次尚欠借款本金分段计算); 三、被告荆州精机数控车床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案开支的律师代理费71868元; 四、被告张向蓉、向志军对上列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如果被告荆州精机数控车床有限公司、张向蓉、向志军按上列第一至四项协议的约定还款,原告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要求三被告支付罚息的诉讼请求;如果三被告未能按上列第一至四项协议的约定还款,则除应偿还原告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60万元人民币外,还应支付自2015年7月13日至三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以16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1.6%计算的利息、罚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71868元; 六、如被告荆州精机数控车床有限公司、张向蓉、向志军逾期还款一次,原告荆州市荆州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就本案剩余的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4637元,减半收取12318.50元由三被告荆州精机数控车床有限公司、张向蓉、向志军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7-10-25
发布时间
2017-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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