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冬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04********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904民初178号 |
案号 |
(2019)黑0904执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荣海、李冬梅给付原告欠款本金23000.00元,利息11241.47元(从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本息合计34241.4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汤宝双、齐艳秋、王彦江、司桂杰对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64.00元由被告袁荣海、李冬梅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时间 |
2019-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