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奥莱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JP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2民初820号 |
案号 |
(2019)苏0682执3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奥莱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丰泰纺织有限公司货款964091.22元及利息(以1094091.22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以1064091.22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以964091.22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律师代理费60000元,由被告无锡奥莱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承担。三、被告王云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无锡奥莱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无锡奥莱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丰泰纺织有限公司货款333653.3元及利息(以333653.3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南通丰泰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75元,由被告无锡奥莱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王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时间 |
2019-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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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MA1MMLJP1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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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16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