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723********1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518号 |
案号 |
(2016)内0602执23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段美荣借款本金3122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从2011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期间的利息为282128.9元;2、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陈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衢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徐琴追偿。三、驳回原告段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0590元由被告负担9743元,原告段美荣负担84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6-05-25 |
发布时间 |
2017-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