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倩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5********2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03民初3403号 |
案号 |
(2018)苏0303执7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强、赵倩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支付剩余租金49327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17年6月12日为228766.63元,自2017年6月13日起以493276.9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4元,减半收取为5697元,由被告董强、赵倩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09 |
发布时间 |
2018-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