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倩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5********2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贾商初字第00344号 |
案号 |
(2015)贾执字第019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强、赵倩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6359.87元及利息1505.16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16日); 二、被告董强、赵倩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支付其余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以26359.87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对被告董强提供的抵押房产(位于徐州市贾汪区贾汪区明珠小区1号楼2单元603室,房产证号为徐房权证贾字第015985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10元,由被告董强、赵倩倩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04 |
发布时间 |
2016-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