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全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2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22刑初612号 |
案号 |
(2019)豫0522执2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振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与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刑初88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人王振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毕群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与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刑初88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人毕群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全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王振光、毕群洋、赵全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盗失主郭建忠损失13 000元、申俊芬损失2 600元、陈洋损失1 000元、宋忠慧损失23 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时间 |
2019-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