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2********2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瑶民一初字第06578号 |
案号 |
(2017)皖0102执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坤、胡阳共同偿还原告张亚跃借款人民币295758.3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半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唐坤、胡阳共同支付原告张亚跃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张亚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0元,减半收取423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人民币7250元,由原告负担760元,被告唐坤、胡阳负担6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3-16 |
发布时间 |
2017-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