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12********2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1870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1971执95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彭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68410.89元、利息2256.24元,后续零售利息、违约金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关于调整信用卡相关服务项目的公告的约定计算,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违约金以信用卡欠款本金68410.89元为限);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的受理费1623.87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已预付),由被告彭辉负担1623.8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4-02
发布时间
2019-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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