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招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728********2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4170 |
案号 |
(2015)东法执字第03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明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燕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390000元; 二、被告白招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1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由被告张明堂、白招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5-11-02 |
发布时间 |
2015-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