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25********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833号 |
案号 |
(2015)东一法执字第010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告李华军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编号:106120015995)。 二、被告李华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49812.7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4年6月20日,利息15757.46元、罚息968.38元、复利410.2元,后续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罚息、复利按前述贷款利率上浮30%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谢欢对被告李华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72元、保全费1313元,共计4785元,由被告李华军、谢欢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04-27 |
发布时间 |
2015-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