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25********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926号 |
案号 |
(2016)粤1971执100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华军、谢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金域华府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42670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4年2月27日,利息为2211.36元、滞纳金为7119.12元,后续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受理费3340元、保全费1280元,共计4620元,由被告李华军、谢欢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6-08 |
发布时间 |
2017-0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