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25********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一法堂民二初字第132号 |
案号 |
(2016)粤1971执7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华军、谢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高玉龙、姚秀偿还代偿款人民币29228.25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9228.25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高玉龙、姚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1.5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华军、谢欢负担。 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倒数第5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1.5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华军、谢欢负担。”的笔误补正为“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3.0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华军、谢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18 |
发布时间 |
2016-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