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25********3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堂民二初字第132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7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华军、谢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高玉龙、姚秀偿还代偿款人民币29228.25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9228.25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高玉龙、姚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1.5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华军、谢欢负担。  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倒数第5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1.5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华军、谢欢负担。”的笔误补正为“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3.0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华军、谢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4-18
发布时间
2016-07-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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