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25********3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171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48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华军、谢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中银信用卡贷款本金人民币191035.42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4年5月9日利息为人民币5212.19元,滞纳金为人民币13502.44元, 后续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欠款偿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46.25元,保全费1568.75元,共计诉讼费60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华军、谢欢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3-03
发布时间
2017-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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