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娄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2********3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2民初6447号 |
案号 |
(2018)皖0102执5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娄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借款本金989367.44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1日利息为24606.70元,自2018年9月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二、如果被告娄强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娄强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新慧金水岸A12幢D03室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在1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20元,减半收取7110元,由被告娄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12-04 |
发布时间 |
2019-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