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柯明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3********3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3民初8175号 |
案号 |
(2017)皖0103执3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刚强、柯明玉、费清、黄珂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华借款本金3785000元、违约金71万元(自2016年12月26日起的违约金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但按照实际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的违约金不应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费清、黄珂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华利息15万元; 三、原告黄华对被告黄刚强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24号快达小康苑二期B幢商业103/203室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黄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2800元,由原告黄华承担16850元,由被告黄刚强、柯明玉、费清、黄珂珂共同承担45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8-25 |
发布时间 |
2018-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