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柯明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3********3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3民初8175号
案号
(2017)皖0103执31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刚强、柯明玉、费清、黄珂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华借款本金3785000元、违约金71万元(自2016年12月26日起的违约金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但按照实际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的违约金不应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费清、黄珂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华利息15万元; 三、原告黄华对被告黄刚强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24号快达小康苑二期B幢商业103/203室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黄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2800元,由原告黄华承担16850元,由被告黄刚强、柯明玉、费清、黄珂珂共同承担45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8-25
发布时间
2018-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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