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02********3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3民初4507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34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无锡福克斯商务有限公司与范志刚于2016年2月26日签订的《KTV承包合同》于2017年6月14日解除。二、范志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福克斯商务有限公司承包金52万元和违约金20万元。三、驳回无锡福克斯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11元,减半计取7605.5元,由无锡福克斯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105.5元,由范志刚负担5500元。该款已由无锡福克斯商务有限公司预交,范志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其负担部分直接给付无锡福克斯商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9-20
发布时间
2017-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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