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平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3********3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11420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52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肖君云、何平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伦福年支付借款本金8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7年2月1日起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肖君云、何平秋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3820元、保全费10000元,由两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6-06
发布时间
2017-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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