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平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3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2民初11420号 |
案号 |
(2017)粤1972执5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肖君云、何平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伦福年支付借款本金8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7年2月1日起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肖君云、何平秋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3820元、保全费10000元,由两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06 |
发布时间 |
2017-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