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381********3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2349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50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被告黄志伟双方确认,截至2016年4月18日,被告黄志伟尚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本金人民币72617.34元、利息人民币9613.67元、滞纳金人民币24562.2元,后续利息、滞纳金按照《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被告黄志伟双方同意,被告黄志伟分四期偿还上述欠款本息,分别于2016年5月16日前偿还人民币40000元,于2016年6月16日前偿还人民币23000元,于2016年7月14日前偿还人民币23000元,于2016年8月16日前偿还人民币20793.21元(分期偿还期间利息、滞纳金停止计算);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被告黄志伟双方同意,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21.98元、保全费人民币837.58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均已预付),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被告黄志伟双方同意,如被告黄志伟未能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黄志伟应当支付停计的利息及滞纳金,且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有权就尚欠的全部信用卡欠款本息、滞纳金(具体数额以招商银行信用卡持卡人账单查询的数额为准)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黄志伟应当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上述的受理费人民币921.98元、保全费人民币837.5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3-17
发布时间
2017-06-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