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381********3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23791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107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黄志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林归还借款本金22216元。 二、限被告黄志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林支付利息和逾期罚息如下:以2221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7月8日起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杨林在上述第一判项和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抵押物粤S422AN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杨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72.1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7-06
发布时间
2017-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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