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红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302********3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初字第4975号
案号
(2018)内0602执40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红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朱顺华欠款1694805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64元,由被告负担19711元,由原告负担905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8-09-04
发布时间
2019-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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