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红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302********3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4975号 |
案号 |
(2018)内0602执40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红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朱顺华欠款1694805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64元,由被告负担19711元,由原告负担905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8-09-04 |
发布时间 |
2019-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