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1********3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姑苏商初字第0684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4)姑苏执字第00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鹏昊展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高新区东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逾期利息305433.33(该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佳意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亿力物流有限公司、诺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谢敏、黄鼎文、汤序东、魏祖玉、魏树文对被告苏州鹏昊展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苏州高新区东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谢敏、汤序东、黄鼎文、黄兰妹抵押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加城花园金鸡湖路128号幢7D2D4室的房产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苏州高新区东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谢勇在被告诺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并质押的255.5万元的股权额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苏州高新区东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0935元,由原告负担5815元,被告苏州鹏昊展物资有限公司、苏州佳意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亿力物流有限公司、诺舟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魏祖玉、魏树文、谢敏、黄鼎文、汤序东、黄兰妹、谢勇负担355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3550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2-11 |
发布时间 |
2015-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