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诺威达汽配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383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3民初4318号 |
案号 |
(2019)苏0583执恢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诺威达汽配有限公司、六安鑫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张仁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昆山市豫海精密模具机械有限公司228000元。 二、被告六安鑫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张仁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豫海精密模具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50000元自2017年9月16日起,50000元自2017年10月16日起,50000元自2017年11月16日起,7800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昆山市豫海精密模具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4729元,减半收取2364.5元,财产保全费1663元,以上共计4027.5元,由三被告负担。该费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三被告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时间 |
2019-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巧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094193383P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开发区星巷村、高楼村(通港公路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