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燕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621********3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352号
案号
(2015)佛三法执字第017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财华、潘碧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①从2012年1月13日至2013年1月10日,以街款本金1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34%计算利息,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10237.49元为被告所欠利息,所欠利息计算复利;②从2013年1月11日至2013年3月22日,以借款本金1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51%计算逾期利息;③从2013年3月23日至2014年7月9日,以借款本金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51%计算逾期利息;④从2014年7月1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51%计算逾期利息;上述②、③、④相加之和为被告应支付的逾期利息,扣减被告已支付的逾期利息4169.61元,为被告尚欠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刘财华、潘碧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①从2012年1月16日至2013年1月15日,以借款本金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34%计算利息,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9018.08元为被告所欠利息,所欠利息计算复利;②从2013年1月16日至2013年2月27日,以借款本金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51%计算逾期利息;③从2013年2月28日至2013年3月22日,以借款本金117061.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51%计算逾期利息;④从2013年3月2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51%计算逾期利息;上述②、③、④相加之和为被告应支付的逾期利息,扣减被告已支付的逾期利息10742.90元,为被告尚欠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罗燕芳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南信用社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684元,由被告刘财华、潘碧娟、罗燕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5-08-04
发布时间
2015-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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