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维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726********4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东法民初字第7411号 |
案号 |
(2017)内0602执恢20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为军给付原告呼振国借款本金148万元。 二、履行时间及方式:于2012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本金15万元,于2013年2月1日前给付原告本金20万元,于2013年3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113万元。 三、若到2013年3月16日前不能给付借款本金148万元时,被告郭为军不仅要给付原告呼振国借款本金148万元,同时给付原告呼振国148万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从201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借款本金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040元,由被告郭为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9-20 |
发布时间 |
2018-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