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维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726********4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东法民初字第7411号
案号
(2017)内0602执恢20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为军给付原告呼振国借款本金148万元。 二、履行时间及方式:于2012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本金15万元,于2013年2月1日前给付原告本金20万元,于2013年3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金113万元。 三、若到2013年3月16日前不能给付借款本金148万元时,被告郭为军不仅要给付原告呼振国借款本金148万元,同时给付原告呼振国148万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从201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借款本金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040元,由被告郭为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7-09-20
发布时间
2018-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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