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盈恒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46X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1民初1273号 |
案号 |
(2019)苏0281执3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友邦(江苏)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盈恒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垫付款利息7791688.26元,并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752151元。二、对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就江阴市华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质押的500万元单位定期存单(01609436)、100万元单位定期存单(01609437)、200万元单位定期存单(01609445)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江阴市华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5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琤、陈丽对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10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65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友邦(江苏)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盈恒化工有限公司、江阴市华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刘琤、陈丽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2956177046XL |
登记机关 |
淮安市洪泽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洪泽县盐化工园区实联大道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