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屠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5********4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前商初字第00272号 |
案号 |
(2017)苏0206执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优雅家纺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新源公司价款382059.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82059.5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嵇建根、蔡建文、俞叙标、屠国平对优雅家纺厂结欠的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10370元,由优雅家纺厂、嵇建根、蔡建文、俞叙标、屠国平负担。(该款己由新源公司预交,优雅家纺厂、嵇建根、蔡建文、俞叙标、屠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新源公司,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03 |
发布时间 |
2017-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