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谷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49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03民初1556号
案号
(2021)苏0303执1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丁开华、谷静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剩余借款本金651866.63元、利息28465.03元、罚息422.46元、复利850.52元(该利息、罚息、复利数额为自2019年11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23日止的数额;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自2020年7月24日起延续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最终数额均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的还贷系统生成的数据为准);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就被告丁开华、谷静提供的抵押房产即徐州市鼓楼区祥和盛华园4#-1-6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2018)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130976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67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丁开华、谷静所欠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优先受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2元,保全费3860元,由被告丁开华、谷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