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江益液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54X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6民初7293号 |
案号 |
(2017)苏0206执10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林健、陈宇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向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及罚息(暂算至2016年11月28日的利息为2286.67元,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7‰计算罚息)以及律师代理费57891元。 二、林益、景春娣、无锡市江益液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对林健、陈宇虹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42元,减半收取71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71元,由林健、陈宇虹负担,林益、景春娣、无锡市江益液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已由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林健、陈宇虹、林益、景春娣、无锡市江益液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惠山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11 |
发布时间 |
2017-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松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70355654X0 |
登记机关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市祝塘镇建南村环西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