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华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03********5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白民初字第1733号 |
案号 |
(2016)黔0113执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百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姚华琼、刘林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赵兴平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3年9月27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6-04-14 |
发布时间 |
2016-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