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一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8********5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12333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42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高一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黄孟良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并以年利率百分之24为限,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高一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黄孟良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刘鲲对被告高一峰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1480元(黄孟良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5-04
发布时间
2017-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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