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勇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5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522民初3108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23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秦东风与被告杜勇旺同意双方于2014年11月14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书》已于2015年6月3日解除; 二、被告现共欠原告车辆租赁押金29900元,租金1726元,共计31626元,被告于2021年7月31日前返还原告11626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返还原告5000元,于2021年9月30前返还原告5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返还原告10000元为清; 三、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可对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法院一并强制执行,并且被告以实际所欠数额为基数从2015年6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利息; 四、其他问题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被告杜勇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1-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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