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金莺服装绣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592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1民初5108号 |
案号 |
(2019)苏1181执3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金莺服装绣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东支行贷款本金1481585.39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375938.45元,合计1857523.84元,并按年利率14.18625%给付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二、被告丹阳市金莺服装绣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东支行贷款本金120万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282208.88元,合计1482208.88元,并按年利率13.24575%给付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三、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东支行有权以被告丹阳市金莺服装绣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丹阳市延陵镇引资大道西侧的房产(丹房权证延陵字第2000018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被告丹阳市金莺服装绣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25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东支行有权以被告丹阳市金莺服装绣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丹阳市延陵镇昌国北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丹国用(2006)第0882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被告丹阳市金莺服装绣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在24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59元,由被告丹阳市金莺服装绣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时间 |
2019-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莺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253716592G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延陵昌国北路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