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国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6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12民初3728号
案号
(2018)苏0312执37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伟、唐欢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村支行借款47000元和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13.104%计算;罚息:分别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按照年利率19.656%计算;以57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19.656%计算;以47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9.656%计算;复息:以上一结息日所欠利息为本金,自欠息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9.65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利息应扣除已偿还的7368.78元),被告聂营、孙国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9-18
发布时间
2019-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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