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缪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6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南扬商初字第0642号
案号
(2014)南执字第017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吴晓靖、叶晓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工行锡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3年7月29日为188370.64元,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7.5%计息),息随本清。 二、工行锡山支行有权以吴晓靖、叶晓玲所有的位于无锡市新洲人家5-2201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6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还款及诉讼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杰创公司、土金公司、辛壬公司、宝丰鼎公司、三盈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缪吓松、缪芳、李其金、童文梅、郑丽玉、彭保铖对上述第一项还款及诉讼费用就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4-11-03
发布时间
2015-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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